1.1 目的与意义
海洋环境监测是指在设计好的时间和空间内,使用统一的、可比的采样和检测手段,获取海洋环境要素资料,以阐明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以及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的全过程。是海洋科学研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基础工作。
海洋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各个沿海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总体来说,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的三十多年,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成果甚微。海岸带及海洋环境继续恶化,且程度加深。主要表现为:海洋污染,渔业资源衰退,海洋生境改变与丧失,外来物种入侵,赤潮频发,有毒赤潮增加等。

在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海域的水质状况总体良好,多数近岸海域保持一类水质,近岸生态系统总体保持原生态状况,生态系统结构稳定,生态服务功能健全。随着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快速增加,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到海洋,农业面源污染和径流也将各类污染物和营养盐输送到海洋。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如围填海、海上油气开发、船舶运输等使海洋环境压力不断增加。90年代,
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污染范围逐步扩大,大部分河口、海湾和大中城市邻近海域污染加重。至20世纪末,大约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其中约4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水质污染严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水产养殖、滨海旅游、海港和海洋开发作业的水质要求。进入21世纪,水质劣于国家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在14.2-20.6万平方公里之间波动,近50%的领海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与此同时,我国近岸海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部分生态系统结构失衡,生物多样性降低,珍稀海洋生物物种日趋减少,渔业资源衰退,赤潮等生态灾害频繁发生。据初步估算,我国累计丧失滨海湿地面积约219万公顷,占滨海湿地总面积的50%,珊瑚礁分布面积减少80%。20世纪50年代全国红树林面积约5.5万公顷,至2002年,红树林面积已不足1.5万公顷,减少了73%。

要想有效地解决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就需要通过海洋环境监测快速、准确地获取相关的海洋环境数据。此外,海洋灾害的预测预警、海上交通、海上作业等都迫切需要获得丰富的海洋环境参数。海洋环境参数对于海上军事活动的重要性甚至不亚于舰艇和武器本身。因此,海洋环境监测是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健康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作,也是拉动我国海洋科技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1.2 组织实施
1982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海洋环境保护法,以控制海洋污染为主要目的,明确了我国有关涉海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1999年全国人大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在加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的同时,仍然维持并延续了原有的分工体系。《海环法》第五条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沿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做了具体的界定与分工。
国务院在印发三定方案时明确规定:国家海洋局赋有监督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的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沿海地方政府均建立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三定方案业经中央编办和省编办的批准,从而完成了法律的授权。省地两级均具有监督、管理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职责。根据《海环法》第九条的规定,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确定本行政区近岸水域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实施管理。
2002年以来,国家海洋局采取积极扶持、分步推进的原则,加大了对沿海省地两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财政支持,经过三年的努力,沿海十一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及85%以上的沿海地级市均设立了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并陆续开展了监测工作。截止到目前为止,沿海地级市已初步具备了开展常规性监测的能力,大部分地级市能独立完成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并编制与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与此同时,国家海洋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扶持地方监测能力的提高,主要包括实施共建、财政支持、技术培训等。此外,为了帮助沿海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迅速开展监测业务工作,国家海洋局从2000年起,通过与国家海洋局所属海区中心站以共建的方式,成立了多个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实现了监测资源的共享。目前,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为了满足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需求,国家海洋局在借鉴吸收国外发达国家海洋环境监测先进经验和先进方法的基础上,从2002年起开始对实施多年的《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进行分步调整,使过去传统的以污染防治为主要监测内容,逐步调整为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监测内容;同时,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与现行监测方案配套的监测技术方法与评价标准,满足了监测一线单位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工作的需要。
1.3 监测队伍
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队伍由国家海洋局直属的和沿海地方的监测机构组成。其中,国家海洋局直属的包括1个国家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3个海区中心、11个中心站以及45个海洋站,沿海地方的包括11个省级中心和大约50个地(市)站。

1.4 主要监测项目与产品
根据《2005年度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我国开展的海洋环境监测项目主要有:
1) 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监测
海水、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监测
海洋功能区(海水浴场、养殖区、倾倒区、自然保护区等)监测
陆源入海污染物监测
2) 近岸赤潮监控区监测
3) 近岸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
4) 河口及毗邻海域监测
5) 奥运帆船赛场监测
6) 海洋大气监测
7) 海冰监测
这些监测项目有可能根据不同年份的业务需要做适当的调整。
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产品主要包括:
“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近岸海域生态生态监控区监测报告”
“赤潮监控区养殖环境质量通报”
“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监测报告”
“海水浴场水质报告”
此外,各沿海地方省、市也制作、发布自己的海洋环境监测信息产品。
这些产品通过对大量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客观的分析,从不同角度,
评价我国海域的海洋环境、生态环境状况,力求真实、准确地阐述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其变化趋势,为海洋环境管理与保护和国家的海洋发展战略提供决策支持。


